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1 外观检查
5.2.1.1 火灾报警控制器
    a)外观应整洁完好,电源标志完好。
    b)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5.2.1.2 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防火门监控器、消防应急广播主机、消防电话主机外观检查的方法与要求,同本标准第5.2.1.1条的规定。
5.2.1.3 图形显示装置外观应整洁完好,安装牢固。
5.2.1.4 火灾显示盘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5.2.1.5 手动报警按钮组件应完整,有明显标志,安装应牢固,无明显松动,无倾斜。
5.2.1.6 火灾探测器
    a)探测器表面应无腐蚀、涂覆层脱落等机械损伤,标志应清晰,安装应牢固。
    b)探测器周围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
    c)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吸气管路应安装牢固、无断裂等破损情况,采样孔应畅通无堵塞。
5.2.1.7 消防电话
    a)检查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b)外观牢固,不应有明显松动和倾斜。
5.2.1.8 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声光警报器安装应牢固可靠,表面不应有破损。
5.2.1.9 独立式报警系统(无线探测报警系统)
    a)集中监控中心平台外观应整洁完好,显示器应安装牢固;应能正常显示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及设备状态信息(如:探测器所处的状态、安装地址、该区域管理人员信息及联系号码等)。
    b)集中监控中心平台配电设备的配电箱(柜),应设有明显标志。配电箱上的仪表、指示灯显示应正常。
    c)独立式感烟探测器外观三色指示灯应正常显示(红色:火警报警;黄色:故障报警;绿色:正常监控)。
5.2.1.10 系统线路
    a)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绑扎成束,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b)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c)导线穿管或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5.2.2 功能测试
5.2.2.1 火灾报警控制器
    a)火灾报警功能:结合探测器报警功能测试,查看报警控制器显示的报警部位、类型,应与现场情况一致;手动消音后,再次模拟一个火灾报警信号,报警主机应能再次启动。
    b)故障报警功能:现场模拟一个故障报警信号,控制器应能接收故障信号并发出不同于火警的声、光信号;核实故障部位、类型,应与现场一致。
    c)自检功能:触发自检键,观察控制器面板上所有的指示灯、显示器和扬声器应正常,同时查看其受控设备不应动作。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的正常功能。
    d)消音、复位功能:当报警控制器处于报警状态时,启动消音键,应能消除声报警信号;启动复位键,系统应能恢复正常状态。
    e)电源转换功能:切断主电源,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
    f)记忆功能:查看报警控制器,应具有存贮或打印报警信息时间和部位的功能。
    g)观察检查控制器,应具有显示屏蔽信息的功能。
    h)观察检查控制器,应具有信息显示功能。
    i)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功能:在联动控制器上分别按下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对应的启动、停止按钮,应能直接手动控制设备的启动、停止。
5.2.2.2 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功能测试的方法与要求,同本标准第5.2.2.1条的规定。
5.2.2.3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a)触发产生终端设备的监测信号,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接收到相关信息,并将上述信息上传,查看城市消防监控中心,应收到相关信息。
    b)切断主电源,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
5.2.2.4 图形显示装置:在测试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时,观察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确显示相应信号的物理位置,并能优先显示火灾报警信号相对应的界面。
5.2.2.5 火灾显示盘
    a)在测试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时,核对火灾显示盘报警信息及位置,应和火灾报警控制器显示一致;应能发出警报声音,并具备消音、复位功能。
    b)对于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火灾显示盘(区域显示器),关闭主电源,观察备用电源转换及故障报警情况。
5.2.2.6 手动报警按钮
    a)对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施加适当的推力使报警按钮动作,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对不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采用模拟动作的方法使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b)观察按钮指示灯显示情况,启动按钮处应有可见光指示。
5.2.2.7 火灾探测器
    a)点型火灾探测器: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检查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断开线路或摘除探测器,探测器应能发出故障信号;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火灾报警和故障信息,其编码及中文注释应正确。
    b)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用减光率为0.9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并尽量靠近接收器的光路上,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用减光率为1.0dB~10.0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应在30s内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用减光率为11.5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故障信号或火灾报警信号;其编码及中文注释应正确。
    c)线型感温探测器: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分别对探测器进行模拟测试,火灾报警及故障报警功能应正常,其编码及中文注释应正确。
    d)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使用火焰探测器功能试验器模拟火灾进行测试,探测器报警功能应正常,其编码及中文注释应正确;断开线路或摘除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接受到故障信息,其编码及中文注释应正确。
    e)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处使用感烟探测器试验器加入试验烟,探测器应在12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根据产品说明书,改变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处于故障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其编码及中文注释应正确。
5.2.2.8 防火门监控器
    a)手动操作防火门监控器相关按钮,使其发出关闭防火门的指令,应能控制防火门的关闭,并接收其动作反馈信号。
    b)模拟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信号,防火门监控器应能接收相应状态信号。
5.2.2.9 消防电话:用消防电话、电话插孔呼叫消防控制室,消防电话、电话插孔和消防控制室应能相互呼叫并通话,呼叫铃声和通话语音应清晰。
5.2.2.10 消防应急广播: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系统,应能监听消防应急广播;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应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应急广播的语音应清晰。
5.2.3 保养
5.2.3.1 火灾报警控制器
    a)清扫控制器(柜)外表面灰尘,用吹尘器或刷子清除柜内灰尘杂物。
    b)对电路模板、组件、电池、操作面板和控制开关进行紧固,紧固接触线头和接线端子的接线螺丝,对线标进行整理,使其保持清晰。
5.2.3.2 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防火门监控器、消防应急广播主机、消防电话主机、火灾显示盘、图形显示装置保养的方法与要求,同本标准第5.2.3.1条的规定。
5.2.3.3 火灾探测器
    a)对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应对采样管进行吹洗,更换过滤袋,吹洗后应进行报警功能试验。
    b)火灾探测器在投入运行两年后,应每隔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洗,对于使用环境较差的火灾探测器,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探测器清洗须由专业清洗维护公司进行作业,清洗完成后应对探测器进行响应值试验,达到标准的方能继续使用,不达标的探测器不得继续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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